民国初年继承清朝之行政区划,县初期为道所辖;之后撤道制,直接隶属于省或特别行政区;国共内战期间部分省份为了剿匪之便,成立行政督察区,县改隶属于行政督察区之下。自民国时期开始,部份县份的发达地区被单独划出设立市,如划上海县核心区设上海市。
在中华民国宪法中为最基层之地方自治单位,宪法中规定: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国民大会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此时县制之法源为1929年颁布的《县组织法》。公告行政区中全国共设置2,045个县。县之下划分为乡、镇。现实中,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割据或边疆地区的县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并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如中共政权在1935年攻占陕西省保安县县城,于1936年设置志丹县。中华民国政府虽坚持沿用保安县名,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志丹县最终彻底取代保安县。
两岸分治前中华民国各省县份统计
编号
行政区
县数
编号
行政区
县数
编号
行政区
县数
01
江苏省
61
13
云南省
112
25
热河省
20
02
浙江省
77
14
贵州省
78
26
辽宁省
22
03
安徽省
63
15
河北省
130
27
安东省
18
04
江西省
81
16
山东省
107
28
辽北省
18
05
湖北省
70
17
河南省
111
29
吉林省
18
06
湖南省
77
18
山西省
105
30
松江省
15
07
四川省
139
19
陕西省
92
31
合江省
17
08
西康省
48
20
甘肃省
69
32
黑龙江省
25
09
福建省
67
21
宁夏省
13
33
嫩江省
18
10
台湾省
8
22
青海省
19
34
兴安省
7
11
广东省
82
23
绥远省
20
35
新疆省
76
12
广西省
99
24
察哈尔省
19
36
海南特别行政区
16
1945年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后,为调和中日两国之行政区划制度差异,另由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来规范台湾的县制,与大陆地区的县制不尽相同。直到1994年颁布《省县自治法》后,县自治方取得法律授权。而福建省则是在战地政务解除后,回归适用《省县自治法》。随著省政府虚级化后,1999年公布《地方制度法》成为现在县制之法源,县依照该法转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