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继承清朝之行政区划,县初期为道所辖;之后撤道制,直接隶属于省或特别行政区;国共内战期间部分省份为了剿匪之便,成立行政督察区,县改隶属于行政督察区之下。自民国时期开始,部份县份的发达地区被单独划出设立市,如划上海县核心区设上海市。

在中华民国宪法中为最基层之地方自治单位,宪法中规定: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国民大会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此时县制之法源为1929年颁布的《县组织法》。公告行政区中全国共设置2,045个县。县之下划分为乡、镇。现实中,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割据或边疆地区的县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并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如中共政权在1935年攻占陕西省保安县县城,于1936年设置志丹县。中华民国政府虽坚持沿用保安县名,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志丹县最终彻底取代保安县。

两岸分治前中华民国各省县份统计

编号

行政区

县数

编号

行政区

县数

编号

行政区

县数

01

江苏省

61

13

云南省

112

25

热河省

20

02

浙江省

77

14

贵州省

78

26

辽宁省

22

03

安徽省

63

15

河北省

130

27

安东省

18

04

江西省

81

16

山东省

107

28

辽北省

18

05

湖北省

70

17

河南省

111

29

吉林省

18

06

湖南省

77

18

山西省

105

30

松江省

15

07

四川省

139

19

陕西省

92

31

合江省

17

08

西康省

48

20

甘肃省

69

32

黑龙江省

25

09

福建省

67

21

宁夏省

13

33

嫩江省

18

10

台湾省

8

22

青海省

19

34

兴安省

7

11

广东省

82

23

绥远省

20

35

新疆省

76

12

广西省

99

24

察哈尔省

19

36

海南特别行政区

16

1945年中华民国接管台湾后,为调和中日两国之行政区划制度差异,另由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来规范台湾的县制,与大陆地区的县制不尽相同。直到1994年颁布《省县自治法》后,县自治方取得法律授权。而福建省则是在战地政务解除后,回归适用《省县自治法》。随著省政府虚级化后,1999年公布《地方制度法》成为现在县制之法源,县依照该法转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